浅析会展业的整合营销
据权威部门统计,会展业对经济的拉动力是1:10,也就是说,会展收入为1的时候,整个城市的经济提高10,所以说个大城市都在打造有自己特色的会展经济,争相成为一线会展城市,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目。而作为一线会展城市,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区域生产和销售的核心,具有举足轻重的优势,或者说是商家必争之地,比如北京;其次,必须具有很强的国际信息辐射力,换言之是具有全球信息效应的城市,比如上海;再次,就是具有非常活跃的经济因子,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比如广州、深圳;最后,是具有特殊区域意义的城市,比如西部大开发中的程度、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沈阳等城市。
另外以下两点确立也十分重要:
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展会,其主题一定要与所在城市的行业基础相配套。通过展会促进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行业的雄厚基础则是该主题展会的强大后盾。很难想像在一个以轻工业为主导的城市举办重工业展览会,即使办成了,其规模、生命力等方面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没有延续性;所以说立项是个重要的环节,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这个城市配套、这个行业发展状况,还要考虑同类展会举办情况、目标参展单位的意向如何、是否有差异性的营销手段等。可以说,一个好的选题是展会成功的绝对基础,甚至选好会题就等于展会成功了一半;
另外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展会的举办非常需要有个权威的组织架构,这不仅仅体现在招展上,对于行政审批、宣传、寻求合作等方面尤其重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搭建了比较合理的组织机构。邀请带国字头的指导单位、支持单位,批文较容易拿到手,又促进了宣传工作,招商招展也顺利了不少;
出国办展资格审批放宽
中国贸促会、商务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的义务和权限,引入综合执法体制,把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
《办法》要求,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组展单位的条件显然有所放宽,应当具备的条件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明确了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
会展冲出瓶颈走国际化道路是当务之急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权威性管理机构,国家没有一部会展法典,除广交会外,在国际上还没有能叫响的知名展会。因此各地会展法规各异,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会展经济发展严重失衡,会展机构素质良莠不齐。
究其原因,就是中国会展业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在这种初级阶段,业内各霸割据,各立山头,给会展经济的发展造成“声势浩大,发展滞后”的扭曲局面。要想尽快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必须走国际化道路,引进国外先进的会展发展模式,早日与国际并轨,以少走弯路,少受损失,迅速提升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水平,使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之会展经济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从目前现状来看,中国的一些会展“大腕”大都是“海归派”,他们带来不少外国会展的发展思路,吸纳了一些外国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会展现代化建设增添不少光彩。从展馆建设方面来看,展厅的多功能及智能化建设、轻便和易于拆装的现代化展台建筑材料、电子门票防伪技术及资料搜索等,都是“洋为中用”的巨大成果。
细化会展流程就是办展企业要搞好“策划?调研?论证?招标?宣传?招商?布展、展中即时信息?展后总结和反馈”一条龙服务。每一环节还可再度细化,如专家点评、观众投诉、因故延长或缩短展期等。举办会展的内容与当前国内外市场的趋势应当同步。成功的国际展会应当提前一年半开始策划与市场调研,提前一年开始招商。策划时要充分考虑会展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不同性质的展会选择相关的场地,有的展会策划要与其他活动牵手。如在某地举办旅游节、狂欢节时,同时在那里举办相关的展会,成功率就很高。连届性展会要建立数据库,这对于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有很大的作用。在举办展会之前三个月至半年要在媒体、街道、商场、交通工具上做好宣传造势工作,先吸引公众的眼球,到展会举办时就会水到渠成。
专家建议:发展会展业走国际化道路的建议并非全盘照搬,我们主要向国外先进展会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包括他们的思路、做法、流程和服务。不能靠重复实践来验证一样。拿他人的成功改变自己加快发展,以他人的教训警戒自己少走弯路,这就是使我国会展冲出多而不精、大而无名的瓶颈,走国际化道路的惟一捷径和最终目的。
如何培育品牌展会
要培育品牌展会,首要的一点就是要经营者与管理者树立牢固的品牌观念,认识到品牌现代化的发展才是中国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惟一途径,并从场馆的设计、主题的选择、展会的规划、展会的组织与管理等具体方面来实施会展业的品牌化发展。
会展的硬件设施是影响品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国际上著名的品牌展览会中所使用的设备也往往是最先进的。因此,要实现展会品牌质的飞跃则要求会展公司加大投入,不失时机地更新展会的硬件设备。会展的软件服务方面,会展企业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加入国际性的会展组织,通过这些途径实现展会服务与国际接轨。
如今,网络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第二空间,我国会展业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资源优势,在现实世界之外打造出知名的中国会展网络品牌。网络品牌的建立主要从企业网络形象塑造、网络展会的建设以及开展网络营销等方面进行。借助网络优势开发出形象生动、交互性能良好、功能强大的网络展会平台。 网络品牌的缔造同样离不开对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在网络世界,品牌的推广可以通过几种渠道实现。比如,将网络资源登录到国内外知名的搜索引擎上,便于人们建立相关的链接,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来说,该方式可能是较为有效的;与网民展开互动型的公关活动,同样可以达到网络品牌推广的目的。
如何把展会卖到国际上去
现在有不少展会动辄称自己为“国际展”,事实上却往往名不副实。那么,究竟国际性的展会该采取何种营销策略,以达到组织国际参展商和观众的目标呢?这里就介绍一些基本的方略:
一、信息渠道的广泛拓展
政府组织支持:展览会可以把政府当作一个信息来源。如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获取国际专业买家信息,甚至通过政府部门将国际重要买家组织到展览会上来,这点是相当重要的。有时国际展览会主办单位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寻找销售代理商,政府有关部门有可能会提供相应的市场分析资料,或代为寻找比较合适的代理商。另外,我国设在海外的大使馆也是信息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大使馆通常能够提供当地适合的专业顾客群,或者提供有关的市场资料。
国际商业公司:这些可以作为营销渠道的公司可能是国际性咨询公司,也可以是公关公司,甚至可以是邮政部门,它们能在市场资料和客户信息方面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另外与旅游公司的合作,往往在组织国际观众参观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二、价廉物美的网络营销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其在扩大展览会影响和知名度方面起到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其一,你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找出相关专业展会信息及其网址,并想办法将你的展会内容贴到所有相关展会活动的网站上。
其二,建立自己的展会网址,并将你的观众招揽计划放在上面。
其三,网页放上展商的名单,因为对于想参展的人来说,他很重视某一领域有些什么样的厂商来参加。另外还可开通网上展览,进行全天候展会销售服务,客户随时可以点击,或下载。最后,建立与展商、相关展会、协会网址之间的链接,在帮助客户进入这些协会和展览会页面的同时,自己展会网站也会因链接有效而扩大点击率。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不要忘记在你的网页把下一届的展览会日期安排放在上面,这样观众在看的时候就可以决定他今后的参展计划。
现代会展系统的基本要素?
现代会展系统中存在着五大基本要素:
1、参展厂商——系统的动力层次。
参展厂商亦称参展客户,说它是“动力层次”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参展厂商为系统最基础的要素,是指参加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个体,没有参展厂商的参与根本就不存在展览会。参展厂商之所以成为系统的动力层次,主要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和参展厂商的存在,才产生了展览系统的其它要素;
二是参展厂商是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原始动力。如果没有参展厂商的展览行为,就不会产生展览组织者和观众的行为,也就无所谓展览系统了;
三是参展厂商是系统活力的前提。参展厂商数量的多少和行为的活跃与否,直接关系着展览系统的生命力。事实表明,凡是参展厂商群体庞大,行业组织支持度高、展览竞争越是激烈的地区,展览系统越是活跃。
2、展览组织者——系统的主体。
凡以经营展览业务为盈利手段的单位都属于展览经营部门。目前我国的展览组织者有专营、兼营和代理三种形式。在成熟的展览系统中,展览组织者这个要素是指专营展览业务的机构和部门,即展览公司和一些行业协会。
展览组织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特定的参展厂商发生业务关系,有特定的服务对象;
二是创造出服务的产品——展览会,即提供展示环境和信息。展览组织者在展览系统中的作用使它成为系统的主体。这是因为,参展厂商虽然是活动的起点,但它只是以服务对象的身份提出自己的服务要求,至于展览以什么形式和如何组织,能够取得什么效果,参展厂商是无能为力的;展览场所是展览的举办地点,它只能决定展览在什么时候举行,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而一般不参与展览会的组织与运作或是两套工作机构;展览市场是展览赖以存在和条件,但市场的经济性质决定它是以被动的方式参与展览活动;在展览系统中,只有展览组织者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它不但决定展览的性质、特点和形式,而且决定展览的最终效果,所以,展览组织者的状况决定展览系统状况。
3、展会的媒体(展示场所)——系统的神经。
展览媒体是指展示传播信息的媒介物,这种媒介物在展览上称之为展示场所——展览馆或展览中心。展览项目经过策划出来后,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方式集中向消费者展现其中的成果,展览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在展览系统中,展览的生命在于展现和传播,媒体与展览组织者(主办单位)、市场和观众(消费者)发生密切的联系。参展厂商与展馆的联系通过展览组织者来实现。在展览系统中,展览场所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提供媒介及形象展示,付出智商,传播信息,其情形恰似系统的神经。
4、展览市场——系统结构的纽带。
狭义的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市场是指商品所反映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现象的总和。展览系统中的市场是指广义的市场,因为展览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所涉及的内容和经济关系远远超出了纯粹商品交换的范围。在这个系统中,既有以展览为媒介反映参展厂商和消费者关系的商品交换行为,也有反映参展厂商与展览组织者和展馆之间的分工协作行为,所有这些关系都不是狭义的市场能够反映和包容的。
5、在展览系统结构中,消费者是一切展览行为的起点。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看,如果没有消费,便不可能存在有目的的生产,没有生产便不可能产生参展厂商,也就不可能有其它行为,消费者还是展览行为的终点,因为展览活动之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的需要,展览效果的好坏也要由消费者最后决定。因此没有消费者的行为,展览活动既失去了目的,也无法最后完成展览的全过程,所以,消费者是展览系统的起点和终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代展览特别是经济贸易展览是由一系列要素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一个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基本要素是参展厂商、展览组织者、展览场地、市场和消费者。从展览系统结构的分析还可以看出,系统内各要素的相互作用方式是由它的各自的功能、作用、对象和它们在系统中的位置决定的。从社会再生产观点看,消费者在系统中处于起点和终点的位置,各要素作用的方向都朝着消费者运动,各要素之间最终服务对象就是消费者(最终用户),参展厂商是展览系统得以维持和生存的基础动力,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商品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为解决这个矛盾,以展览来加快商品的交换,于是派生出展览组织者,展览场地与其市场的相应功能。
会展知识产权关注要点
1、国内展会组展商展会项目被仿冒怎么办
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2、外国展会组织者:品牌移植中国怎么办
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
3、会展项目交易者:品牌交易缺乏标准怎么办
随着会展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展行业资本运作会频繁产生,展会项目的买卖交易必将逐渐增多。对于这种会展项目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必然要涉及到会展项目的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转移和交易。在我国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交易行为和具体案例。但是由于操作的程序与规范还没有及时出台,特别是市场交易价值的标准制定其参考依据不足,而使得市场显得比较混乱。
4、出国展览组展商:企业被投诉怎么办
作为出国展览组展商,比较注重的是在国外参加展览会时,如何处理中国参展商被外商投诉展品侵权或软件及著作权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国内办展也经常出新此类问题)这样的事件已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对此,他们普遍认为,对出展企业提出一般性的关于遵守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难,真正难点在于很难保证和控制所有参展展品都不出问题。所以,他们希望划定责任界限,一旦出现这方面的纠纷,要由有关参展商承担责任,而不要追溯到组展商。
5、国内展会参展商:被组展商欺骗怎么办
作为国内展会参展商,最为害怕的是被组展商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甚至被骗展,结果是白花钱、没效果。不过,但是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展会的假冒宣传问题,是否真正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骗展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6、展台设计搭建商:抄袭设计方案怎么办
作为展台设计搭建商,他们在展台设计投标时最怕的是,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其目的全在于图省钱。其实,这里确实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7、具专利持有者:新型展具被仿制怎么办
一些已经广泛使用的标准展具和一些近期开发出来的新型展具确实是进行过专利注册登记的。因此如果仿制这些展具,就会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从本质看,这种侵权只是一种与会展业有着间接关系的制造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8、国家主管部门:被外商投诉怎么办
作为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他们除了负责在总体上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外,当前似乎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外商的指责和投诉。
因此当展览会成为发生投诉事件较多的一种场合的时候,他们就会对展览会主办者提出要求,必须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至于有关会展业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由于许多工作还有待深入地调查和研究,所以主管部门尚需要时间提出一个全面的和具体的管理办法。
9、会展行业协会:管理依据不清楚怎么办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未成立统一的会展业协会组织。但是,一些地方性的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陆续建立起来,并且有的协会已经开始重视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多管齐下
会展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迅速发展。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背后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这种发展?
国内会展业正在飞速发展,但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各方的关注。据了解,国内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得到加强,中国贸促会和国际展览管理协会共同签署了《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声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12个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将政府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延伸到会展业。
会展业亟需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会展经济成为发达地区和城市着力发展的经济增长亮点。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把会展业作为重要产业来扶持。会展也是参展厂商对外展示与推广的极佳窗口,通过参加专业会展找到长期客户的概率远比把钱投入一般广告高得多。参展厂商往往让最新最好的产品在展览会登台亮相,和竞争对手一决高下。
参加会展避免侵权纠纷法则
参展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在专利与商标两方面,它们二者共同的特点是专有性,无论专利或商标,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比较而言,专利权具有更强的独占性,实行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以授予发明人专有权利为条件而换取其对社会公开技术细节。作为回报,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一种独占的权利,即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因此,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技术,必须事先取得专利人的同意,在法律上称为专利许可。这种许可一般通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专利许可协议来完成,其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而有偿获得该专利的使用权。专利保护主要包括产品结构、颜色配比、外观形状等方面。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之间的制造差别,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经申请注册后,所有权人也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其它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专用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只限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换言之,不同行业或产业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在某种范围内分享某一商标。例如,“长城牌葡萄酒”和“长城牌润滑油”即可同时存在,而互不构成侵权。但在酒类或润滑油行业中,不得再有其它厂家使用“长城”品牌。如果再有白酒生产厂家未经授权使用“长城”商标,即构成侵权。
专利或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还具有其他许多特性,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总而言之,事先许可并有偿使用是统一的原则。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要使用、生产或销售某种专利产品或某个品牌的产品,一定要事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并不因当事人不知情而得到免除。
(郑重声明:凡带有“机械会展网”字样的图片,均属本网专稿,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机械会展网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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